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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8月25日讯 (记者李心雨 林福龙 通讯员陈清良)近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了一起液化石油气公司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案件。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两次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被举报后经部门核实,该公司被处以1万元罚款。
据介绍,7月份,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安溪县城市管理局转报关于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实,该公司分别于4月25日、5月4日两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数量累计34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暂扣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约谈企业法人,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将该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在全市城管系统内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抄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成员单位。
据介绍,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为了提高燃气销量,增加经营利润收入,不仅没有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充装燃气有关规定,而且明示、暗示、放任企业员工为持有非自有气瓶的顾客擅自充装燃气,该行为造成其他严格遵守充装自有气瓶企业的合法经营收入减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近年来,“黑气”在市场上屡禁不止,有的燃气企业不顾气瓶的合法性、安全性、权属关系等,不惜铤而走险,违规对来源不明的气瓶进行燃气充装。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